一、民营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概念的提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1989年3月,中央统战部印发《关于开展私营企业统战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私营企业者已形成一个新的利益群体。”。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明确指出:“需要有一个党领导的、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民团体。工商联可以配合党和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首次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概念。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要指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人士。
  民营企业家概念的提出。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首次集中使用了“民营企业家”的称谓。
  民营经济人士概念的提出。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民营经济人士”称谓,其范围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八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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