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活佛转世工作。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西藏和四川、青海、甘肃、云南四省藏区经批准,转世了近千名活佛。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为此,2007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活佛转世遵循四条原则:一是活佛转世事务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活佛转世过程要尊重藏传佛教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仪轨;三是活佛转世过程要防止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四是活佛转世属我国宗教内部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办法》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办法》规定佛教团体在活佛转世事宜中主要职责是:地方佛教团体对转世活佛的审核批准提出意见;活佛转世申请获批准后,由相应佛教团体指导灵童寻访;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相应佛教团体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转世活佛继位时,由相应的佛教团体颁发活佛证书;当地佛教团体负责审核转世活佛继位后的培养计划和经师人选。
  由于藏传佛教教派多,藏区各地寺庙情况不一,各教派在活佛转世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办法》对一些具体事务只做原则性规定,涉及活佛转世的省、自治区依照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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