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精神,党外代表人士安排使用的基本政策主要是:
  1.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2.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3.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4.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5.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6.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烟台高新区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