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西藏在中国的西南部,主要居民是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等。远在公元前,这里的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先民建立了联系。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建立吐蕃奴隶制政权,并与唐朝的文成公主联姻,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与唐朝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藏汉民族源远流长密切往来的关系,为后来统一国家的形成奠定了深厚基础。
  历史上,西藏正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是在元朝(1271-1368)。1271年,忽必烈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了全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定都大都(今北京)。元朝把西藏地方作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域,采取多项措施行使了主权管辖。此后,虽然中国历经几代王朝兴替,几经政权更换,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
  明朝中央政府基本沿袭了元朝统治西藏的制度,遣使进藏招抚,封授、任命、赏赐西藏地方僧俗首领,并恢复驿站,推行卫所制度。
  清朝册封达赖、班禅的名号,确定其在西藏的地位,设置驻藏大臣,建立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和噶伦制(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制度),派兵击退外敌入侵,颁布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西藏地方在用人、行政、财政、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央政权在西藏地方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达到制度化、法律化的程度。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中规定,中国为统一国家,西藏为中国领土。中央政府设立管理西藏事务的机构,在拉萨设立办事处。西藏派代表出任议员、出席国民代表大会,设立驻南京、重庆等地的办事处。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圆寂后,国民政府派员致祭,批准其转世灵童继位,派中央代表主持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的坐床典礼。
  以上事实表明,西藏自古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以来,西藏的地方政权一直隶属中央政权有效管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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