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八届六次会议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主张“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并注重用法律手段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3)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4)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5)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6)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7)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