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反分裂国家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祖国大陆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实现两岸统一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国家立法,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不可动摇的反对分裂国家的坚强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该法共10条,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指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声明“‘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还提出“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从此,坚持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具有了根本法律保障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