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侨务工作的对象与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侨务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华侨、归侨及侨眷”。
  第一,华侨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国籍选择上,华侨必须是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本质区别。(2)必须是定居在国外,定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港澳台同胞是中国公民,不能称为华侨,但如果港澳台同胞移居国外,获得住在国永久居留权,则是华侨。(3)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外“定居”的具体情况包括,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我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以及经常在边境出入的边境居民,这些人并非定居国外,无论他们在国外居留时间长短,都不是华侨。
  第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也视为归侨。归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必须曾经是华侨或华人,非华侨华人回国的中国公民不是归侨。(2)必须是回国定居,华侨临时或短期回国旅游探亲、讲学交流、经商办厂但没有定居的均不属于归侨。是否回国定居是华侨与归侨的重要区别。
  第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华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其范围与侨眷相同)视同侨眷。
  第四,华裔不是独立的法律概念,是在住在国出生的第二代以上的华人(取得外国国籍)。外籍华人中包括华裔,但不宜用“华裔”指代“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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