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

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经历了一个不断明确、坚持和深化的过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针对一些人提出把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或半权力机关,毛泽东明确指出,“不能把它搞成国家机关,如果那样就成了二元论了,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据此,首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海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
  改革开放后,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围绕修改宪法和政协章程,在对政协的性质、职能等进行研究和讨论中,又出现了改变政协性质和作用主张。对此,邓小平两次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概括,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200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又作了丰富,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了对政协性质定位的认识。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将人民政协的性质规范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是人民政协的三个基本特点。广泛代表性是指,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当前,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等各主要人民团体以及我国56个民族的代表、港澳台同胞等34个界别的2000多名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成员,充分体现了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党派合作性是指,人民政协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主体是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党派性与合作性的统一,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民主协商性是指,人民政协作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是社会各方面人士协商议事的专门机构。民主协商贯穿于人民政协一切工作中,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议事原则,协商中发表的各种意见不具有行政和法律约束力,它主要以意见和建议的正确性、建设性、实用性,对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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