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

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是我们党固定不移的政策原则,是人民政权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
  党同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共事,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党外干部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有位、有权、有责、有为,把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更好地体现到参与管理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中来。
  要支持党外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党外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作用。
  要正确处理政府、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与党外领导干部的关系。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党组(党委)的决策,党组(党委)会议一般要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

烟台高新区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