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做好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苗、彝、瑶等民族约3000多万人散居、杂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各民族间交往日益频繁,由经济利益等原因引起的摩擦和纠纷增多,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显得更加重要。要认真做好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加大服务和管理力度,依法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些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压力。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采取保护性措施,提供优惠条件,以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改善生活、加快发展。要培养选拔那些不仅能自己致富,而且能带领群众致富的经济能人进入散居地区领导岗位,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尽快走上富裕之路。
  切实保障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相比,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民族种类多样,他们的具体利益、实际困难往往容易被忽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好有关方针政策,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避免和坚决制止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权益的事情发生。
  在散居地区和城市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接触机会较多,发生摩擦、产生误会的因素会随之增多。要加大宣传和落实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力度,使散居地区群众都能认识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当地的长远发展,从而在交流联系中增进理解、消除隔阂,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建立健全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和机制。要加强对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与所在地区和城市的整体工作结合起来,与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关键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

烟台高新区党群工作部